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
市级统筹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政策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金征缴稳步增长,有效地保障了职工合法权益,分散了用人单位风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市级统筹,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为巩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的成果,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函[2009]184号)和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和完善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的通知》(晋劳社办函[2009]9号)文件要求,在继续执行市政府晋市政发[2004]16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市对各县(市、区)实行“统收统支”。
二、市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全市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稽核、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支付,按照规定与取得相应资格的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本县(市、区)属单位的工伤保险业务。
三、工伤保险业务管理实行“六统一”。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本市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临时工和农民工以及编制外用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