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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晋人社职字[2010]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补充意见》未及问题,请按照原山西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和晋人职字[2006]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四月六日

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职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实际,现对《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晋人职字[2006]29号)做出补充说明如下: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今后要在晋人职字[2006]29号文件确定申报评审范围的基础上,将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并符合相应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申报评审范围。各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工作部门要为相关人员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2、学历要求。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 3 年。专业不相近学历,不能作为参评相应任职资格的有效学历,工作突出、业绩显著者可按照破格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或报特殊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特殊人才评审的有关程序评审。
  3、任职时间计算。公务员队伍中、非公经济组织中以及其他用人单位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的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时间,按相应任职时间计算。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上被聘用(任)的,其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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