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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和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提出本意见。

  一、公文办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或制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规定》。
  二、收文办理
  (一)报批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实行公文报批“一门受理、一条渠道、一个程序、先行审核”制度,先由综合办提出拟办意见,然后按程序报批。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性公文不得多头越级报送;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由主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的,列明各方理据,按程序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二)收文管理
  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附件齐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按规定渠道呈报。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承办人员接件后,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请示报告办理制度》进行收文把关,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附“退文卡”退回报送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办理时限
  经审核受理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实行“内转外不转”办理制度。办公厅综合办在半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转送相关处室或呈送分管厅领导阅批,具体时限为:17:00前收到的当日转出,17:00后收到的次日12:00前转出。相关处室和分管领导批阅时间为2个工作日。急件随接随报,当日或最晚次日办理完毕。如遇领导外出,可先呈报其他领导审签,随后再行补签。
  (四)公文转办
  经领导批示的公文,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尽快转办,一般情况下,半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单位签收。办理结果要及时向领导反馈。
  (五)催办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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