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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三、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全面保障义务教育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义务教育法》及《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各项规定,推进和完善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证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学校规划和建设,加强校舍管理,确保校舍安全;加强教师培训和管理,依法聘任校长,真正把义务教育作为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全面予以保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和《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各项规定,采取措施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履行教育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权利,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保证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保证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地工作或者居住期间,其同住的非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地接受义务教育。要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禁止组织学生参加非公益性的演出和庆典活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要依法管理和使用义务教育经费,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建立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尤其要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学校和其他师资力量相对薄弱的学校倾斜。严禁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以及在学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对学生加强爱国主义、中华传统美德、法制和日常行为规范等教育,积极推进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等改革。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合理地安排学生的课业,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要根据《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主要精神,结合本地义务教育工作实际,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清理与《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不一致的有关文件,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做好与《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衔接工作。
  各地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山西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好经验、好做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厅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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