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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的若干规定
(2010年)


  为增强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和云南省财政厅间的沟通与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相关法律要求,经双方协商,建立以下工作协调机制。

  一、协调沟通的主要内容

  ㈠预算编制、执行中的重大财税政策调整。

  ㈡与预算编制、执行有关的财政、税收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㈢预算、决算进入正式审查前的沟通、协商;

  ㈣落实省人大关于预决算决议的会商、协商;

  ㈤年度预算收支执行情况的通报;

  ㈥省级财政预算调整有关情况;

  ㈦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财政税收意见和建议及落实情况的反馈;

  ㈧财政、税收相关办法制订修订、财政体制调整及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情况的协商交流;

  ㈨落实预算备案事项的协商;

  ㈩其他重要事项。

  二、沟通协调的主要方式

  ㈠根据工作需要,预算工委和云南省财政厅建立厅级、处级两个沟通层次。重大事项由厅级领导会商进行协调,具体事项由具体处室进行沟通。

  ㈡云南省财政厅印发的简报、情况反映及有关工作报告,同时抄送预算工委;预算工委印发的简报、调研报告、参阅材料等文件,同时抄送云南省财政厅。

  ㈢在预算、决算正式提交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查之前,云南省财政厅和预算工委应事先沟通协调,并就某些重要事项交换意见。

  ㈣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财税政策调整或重大改革事项,云南省财政厅和预算工委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协调。

  ㈤预算工委对人大常委会视察、执法检查、专题报告或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中涉及财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整理,向云南省财政厅通报;云南省财政厅落实情况应向预算工委通报。

  ㈥云南省财政厅召开年度财政工作会议和研究财政体制、预算管理改革、编制年度预算等有关会议,邀请预算工委派员参加。预算工委承办的视察、执法检查、召开部门预算审查会、立法工作会和开展专题调研、相关重要会议等,邀请云南省财政厅派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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