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建规〔20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中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以及资金的监管,促进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进行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