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区区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及重大问题的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指导、重大事项的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二)落实责任。按照“条块结合、以区为主、市区联动”的原则,确定属地区政府为征地主体,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支撑的工作体系。

  1.各区、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是征地拆迁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要按照哈尔滨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及关联项目征地拆迁工作责任包保实施办法(哈拆保办发〔2010〕1号)规定,“包费用、保任务、保时限、保安全、保稳定”。具体任务:一是制订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方案;二是负责政策宣传教育,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和稳定工作;三是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阶段、有步骤、按要求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事宜;四是做好信访接待和协调听证工作;五是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控制和监管,对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组织拆除。

  2.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解释和服务保障工作。一是做好初、预审报批、发布(预)征地公告;二是组织对拟征收土地的前期调查;三是签订统征协议,办理补偿手续;四是负责征地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五是配合属地区政府对(预)征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进行全程控制和监管。

  3.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应工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温室、大棚、鱼池等农业设施的管理;水务部门负责灌溉水井等农田水利设施的审批、管理;林业部门负责规划林地范围内种植林木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征地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各区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和实收征地管理费等实际情况,以征地项目为单位进行测算,提出拨付给各区征地管理费的意见,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我市实收征地管理费的20%一次性拨付给各区政府,同时将征地管理费的15%,作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专项经费。

  市政府确定的进行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要按照项目审批要求,提供用地审批相关资料,负责办理审批申报工作,同时配合所在行政辖区区政府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