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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同时设置保障安置户型,建筑面积为40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保障户型。保障户型中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建安成本(依据每年度有关部门公布标准)交纳购房款,该部分房屋也可按照成本租金暂时承租,待经济条件好转后按照该部分房屋原建安成本补交购房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产权调换房屋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部分不结算结构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在7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建安成本与被征收房屋(70平方米以上部分)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结构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商品房价格与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超过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货币化方式进行补偿。

  ②当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时,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补偿。

  (2)对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房屋的征收,采取2种补偿方式:

  ①当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化方式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院落)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其在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②当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金额,与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用作经营使用的,经有关部门对其相关经营手续给予认定后,其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估价金额与非住宅房屋补偿估价金额的平均值确定;此类房屋所有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可以比照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再上靠一个标准户型,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上靠产权调换安置户型内的部分,可以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2.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的补偿

  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不包括房屋)的征收,以市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发布的《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评估技术标准》为依据评估,按照估价结果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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