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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一日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要完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和处置突发性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因征地引发的农民大规模上访和社会不稳定问题。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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