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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3.综合协调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区(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汇总调查材料,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并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六)事故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调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许可不得离开事故发生地,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事故调查组要为其保密。

  4.事故调查组成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要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6.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三、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程序

  (一)事故报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事故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并通知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同时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至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组建事故调查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接到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成事故调查组,赶赴事故发生地,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证据保全。为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事故调查组成立后,要立即通知肇事车辆隶属单位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封存以下档案、材料:

  1.肇事车辆在公安交警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驾驶员的驾驶档案及违法记录,肇事车辆的历史交通肇事记录等;

  2.肇事车辆在交通运管部门的入户档案,肇事车辆的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评定记录,肇事车辆变更记录,肇事车辆的以往交通肇事记录及违法记录,违法处理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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