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安监局等部门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枣庄市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
(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监察局)
为规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道路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四不放过” (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搞好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预防群死群伤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努力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的目标,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的范围、原则、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