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央、省及各市的主流媒体刊发的以国土资源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照片和录像;
(五)全省国土资源重大活动的宣传片和专题;
(六)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和录像。
第六条 对属于收集与归档范围的照片和录像,应按照本规定向厅宣传中心归档,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一)对反映同一内容的若干张照片,应选择其主要照片归档。主要照片应具备主题鲜明、影像清晰、画面完整、未加修饰剪裁等特点。
(二)底片、照片、说明应齐全。
(三)底片与照片影像应一致。对无底片的照片应制作翻拍底片,对无照片的底片应制作照片。
(四)汇交数码照片应不小于3MB/幅、胶片洗印的,报送样片及复制底片,录像为DVCAM/DV格式。
第七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及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国土资源照片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集中报送时间为次年4月底前。
第八条 厅宣传中心应进行国土资源摄影摄像业务培训,随时征集零散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
第三章 保管及利用
第九条 同一主题的照片档案相对集中后分类登记归档入库。归档时应标明题名、照片号、底片号、时间、摄影者及简要文字说明。照片档案的底片、照片应分开存放。涉密档案,应标注密级。
第十条 照片、底片及录像片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照片档案应存储在专用库房或装具内,数码照片须用专用的数码存储设备。分别在厅机关档案室及厅宣传中心异地保存。
第十二条 借阅者应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保护照片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积极报送照片档案,在照片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