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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10]27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声像档案管理工作,推进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更好地为国土资源系统提供档案服务,现将《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国土资源声像档案,充分发挥声像档案在国土资源管理和宣传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国土资源部照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参照《声像档案管理规范》、《辽宁省档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声像档案,是指以静止摄影影像和动态摄像为主要反映方式的,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为主题或主要内容,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历史记录。声像档案一般包括照片(包括底片)、录音、录像、光盘等。

  第三条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是全省国土资源声像档案的主管部门。厅办公室负责国土资源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厅宣传中心具体负责国土资源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相关工作,接受厅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宣传中心设置声像档案管理员岗位,负责声像档案日常的管理、利用。

第二章 收集及归档

  第五条 凡是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声像均在收集范围之内,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等领导在视察、调研和指导辽宁省国土资源工作中产生的照片和录像;

  (二)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重要会议产生的照片和录像;

  (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重大活动、各单位拍摄的有重要意义、重大影响和珍藏价值的照片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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