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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2.会计账簿、报表与实际库存之间、账与账之间、账与表之间、账务与原始凭证之间不符的;
  3.水泥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
  (二)生产经营现场实地查验,以物料堆场、物料均化入库、生料烧制和熟料磨制两阶段各投料口、微机配料室、化验室、熟料库和水泥成品库、财务室为核查重点。评估企业物料、熟料、水泥成品领、用、存台账与财务核算的一致性;两阶段各投料口投料与微机纪录的一致性;化验室配比通知单与微机实际下料单的一致性;所用废渣与废渣目录、《资源综合利用证书》记载的利废项目的一致性;水泥生产与国家(行业)标准的一致性;掺废比例计算的准确性等。
  (1)堆场堆放物料与申请利废物料是否一致;
  (2)利废物料是否单库存储、单口投料;投放时是否存在混料情况;
  (3)投料口投入物料与微机显示及纪录是否一致;
  (4)《生产水泥企业生料配料计量统计表(旋窑)》、《生产水泥企业XX品种XX等级水泥配料计量统计表》与微机纪录是否一致;
  (5)生产经营台账数据与企业会计账册数据比对是否一致;
  (6)原料购进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单据;是否取得相关运输票据;账证是否一致;
  (7)掺入废渣是否属于文件规定范围,是否参与计算利废比例;
  (8)掺废比例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掺废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
  (9)水泥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标要求,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六、不予退税管理
  (一)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二)各类税收检查中查补的税款不予即征即退增值税。
  (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交税金,无法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未按规定建立规范的各种综合利用资源购、用、结存原始台账和统计月报表,原始台账和统计月报表不全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账务数据不全或不能提供当月真实有效的入库、领料、投料原始发票及原始单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有虚构生产经营数据,不按规定取得有效合法购货凭证和运输单据等行为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测报告认定为不合格品的水泥产品,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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