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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函〔2009〕215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针对部分基层局反映的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免)税审核增加出口报关单数据项后的审核工作要求
  前期总局对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进行了升级,审核配置中增加了包括出口日期、贸易方式、商品编码等出口报关单数据项的审核内容。这次升级对企业退(免)税申报影响较大,各征收局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出口企业关于新增审核项目的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尽可能减少新增审核疑点。对产生的审核疑点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确保退税的准确性。目前,出口企业退(免)税审核中关于出口日期的审核疑点产生数量巨大,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的申报通过率和税务机关的正常审核工作。各局对出口日期审核疑点过多的企业应加强管理,出口日期申报错误次数应汇总参与退(免)税分类管理中企业申报准确率的计算。
  二、出口企业的出口免税业务发生逾期未申报、外汇未按期核销情况的有关税务处理
  出口企业经营出口免税业务,若发生逾期未做免税申报或免税核销申报的情况,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若外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核销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三、出口样品、展品适用的退(免)税政策问题
  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在境外被销售并且收汇的,比照自营出口货物适用退税政策。若未收汇,出口企业应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出口样品、展品后,发生逾期未申报或逾期单证不齐的,均应视同内销征税。
  四、对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中商品代码的审核要求
  各征收局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时,应对企业申报的商品代码进行逐个确认,凡出口企业将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按照退(免)税货物进行免税申报的,一律予以补税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他情形的出口免税申报应比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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