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四)。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五、附件六、附件七);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7)其他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减免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做出停止或继续执行减免税优惠的意见,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按国发[2007]39号文规定应享受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不需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企业可自行按过渡优惠税率申报纳税。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略)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略)
3.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略)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略)
5.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略)
6.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