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实际发生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奖励。对贡献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省政府确定的项目不受扶持限额限制。
第八条 当年已经通过海南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安排的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一般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交税款行为;
(五)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六)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符合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根据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下发的年度申报通知向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财政厅提交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方案;
(四)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用地的审批或备案文件;
(五)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或贷款承诺书)和利息支付清单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