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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进行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安排,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八条 企业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委托国内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也可自行编制),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十条 企业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银行的贷款承诺函;

  (三)项目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六)有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七)项目报批文件中须附有设备采购清单;

  (八)企业出具的开工证明材料;

  (九)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需要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已按规定核准的项目申请专项资金时,项目评估或评审程序可适当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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