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管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是财政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实行县级财政统一管理,各乡镇按照施工进度到县财政报账。县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资金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和整治进展情况要在当地张榜公布,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考核。市环保局、市财政局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加强“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进展和绩效、资金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各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县(市)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报送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四、组织领导
(一)政府责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抓紧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通过签订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具体承担单位的任务和要求。环保、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城管、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卫生、交通、科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齐心协力,通力合作,共同实施。
(二)部门分工。市环保部门要做好“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实施的统筹规划,加强对治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支持与使用的监管;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综合性政策措施,加大解决农村环境问题的支持力度。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把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任务和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把相关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目标考核体系,建立评比机制,对村容村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对未按时达到考核要求的,视为该县(市)的环境保护目标没有完成,并追究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巡回督导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将年度村容村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以督促和推动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