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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2.实行脱硫电价同脱硫效率挂钩政策

  对脱硫设施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燃煤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对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海水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95%的,采用循环流化床工艺脱硫的机组脱硫效率月均值低于80%的,按比例相应扣减脱硫电价款。对未享受脱硫电价政策的热电厂、企业自备电站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3.实行钢铁烧结机和玻璃炉窑脱硫差别电价政策

  未建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钢铁、玻璃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烧结机生产用电、玻璃企业全厂用电每度加价0.1元,直至脱硫设施建成并投入运行为止。对已建烧结机、玻璃炉窑脱硫设施的钢铁、玻璃企业,将其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与烧结机生产用电、玻璃企业全厂用电电价挂钩,脱硫设施投运率、月均脱硫效率达不到要求的,实行用电加价。

  4.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

  对营运情况好的给予奖励,并作为样板企业,支持其在福建污水处理产业化中扩大市场。对减排效果好的先进企业进行评比,予以表彰奖励;对减排设施运行效果差、整改不落实的企业,予以公开通报,并列入企业征信系统。

  5.实行未完成减排任务的限批政策

  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新扩建工业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的除污水垃圾产业化项目外的城建项目的立项、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或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治理任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暂停其区内新建、扩建产生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用地、环评审批。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实行必要的环保限批。

  6.实行评先创优减排“一票否决”政策

  对重点减排工程没有按期建成、年度减排任务没有按时完成,以及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暂停当地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的评比工作。

  7.实行差别电量和替代发电政策

  在保证全省总体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已建成脱硫设施且正常稳定运行的机组发电。对超标排放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调度“三公”管理办法扣减相应发电小时数;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要视同未脱硫机组限制发电小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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