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减排
1.加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健全覆盖全省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网络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机制、体制,规范运营维护,认真抓好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验收、联网工作,重点突出数据有效性审核及使用。
2.发挥在线监控促进减排的作用
充分发挥在线监测监控作用,提升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质量和效率,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率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实时监督企业排污情况,每日监控、每周分析、每月汇总、每季通报。对不按要求安装和联网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无故停运在线监控设备的企业,予以通报,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全面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
严格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管理,2010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各行业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工作,严格规定排污单位允许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及排放方式、时间、动向、排污口数量与位置等。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开展重点排污工业行业专项整治
加强重点行业清查核查、清洁生产审核,对造纸、食品、化工、制药、纺织染整、制革、钢铁、电镀等行业实行全面防控,加密环境监察与监测的频次,勤查重罚。
5.强化减排核查督查
在持续推进减排工程的同时,对年度减排项目、已建减排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查,推动减排工程建设进度,保证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督促关停淘汰措施切实落实。
6.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进一步加大清洁生产推进力度,组织重点排污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抓好造纸、制革(含天然革和合成革、人造革)、纺织染整、电力、钢铁行业清洁生产工作。开展循环经济建设试点示范,探索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循环经济实践形式。
(四)政策减排
1.实行污水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
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福建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要求的,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2%;连续三个月出水COD处理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当地政府应采取措施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适时出台氨氮、总磷指标达标率同处理运营费挂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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