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市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通知
(京绿办发〔2010〕6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档案局:
目前,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为保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
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和《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发〔2008〕9号)精神,现就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认识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是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林权改革档案是客观反映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历史凭证,是巩固改革成果、维护林地林木权利人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把档案工作管理作为林权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进行,协调开展,并纳入林权改革成果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明确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责任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切实加强对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领导,健全林权改革档案工作制度,保证林权改革档案工作所需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各区县档案局要主动介入林权改革工作之中,帮助园林绿化部门建立档案工作管理制度,培训档案工作管理人员,规范档案管理,并积极提供档案利用。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乡镇和有林权改革任务的行政村,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本单位所承担的林权改革档案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规范林权改革档案工作的管理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和有林权改革任务的乡镇、村,要将能够反映林权改革职能活动且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规范整理。林权改革工作人员在工作调离前,须将个人手中的林权改革文件材料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销毁或带离原单位。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特殊原因保存复印件的,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处。归档的文件材料要真实、有效,做到字迹工整、数据准确、图样清晰,签字盖章、日期等具有法律效用的标识完整齐备,符合档案保护要求。因特殊情况产生的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材料应附有清晰的复印件。照片和图片要有文字说明。非纸质材料要配以相应的目录和说明,并确保载体的有效性。电子文件要使用不可擦写光盘并制成纸质材料同时归档保存。
四、做好林权改革档案的保管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