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9]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综合经济实力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客观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东城区服务业发展状况,推动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9〕74号)和《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许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对象
本办法评价考核的对象为全市6个县(市、区)和经济开发区、东城区。
二、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评价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设置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参照比较,使评价更具客观性。
(二)系统性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尽量体现系统性,指标设置既能从宏观上体现服务业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又能够多角度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
(三)导向性原则。评价指标的选取主要使用增长变化情况和所占比重等相对指标,更多反映服务业发展的速度、质量和效益情况。
(四)可比性原则。评价指标突出各地之间的横向比较和自身的纵向比较,横向比较反映各地的差距,纵向比较反映本地发展的进程。
三、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上述基本原则,评价指标体系由10个指标构成。具体指标设置如下:
四、评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