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处报废汽车不及时办理报废手续,非法上路行驶,特别是利用报废车辆载客、载货营运行为。
(二)查处将报废汽车倒买倒卖、转让或赠予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个人、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出售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盗抢报废汽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查处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而擅自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和个人,取缔非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网点。
(四)查缴已到强制报废期但仍然停留在单位和车主手中的报废汽车。
(五)公安、交通、工商、农机等部门查获的报废汽车,一律交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强制报废拆解,由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加盖强制报废印章。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一)商粮部门
1.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负责对假报废、出售报废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买卖或伪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2.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上下衔接,协调督查整个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安交警部门
1.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期仍未报废注销车辆的注册登记信息进行集中清理(拖拉机由农机部门提供),清理结果要列明车主(单位)和车辆牌照号码等重要信息,交由路面执勤民警和相关单位,作为查缴依据。
2.组织警力开展严格的路检路查,发现一台查扣一台。
3.会同交通、工商、商粮等部门,深入到有报废车的单位进行清理,对清理结果予以公示。
4.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期却拒不办理报废手续的单位或个人,没收车辆牌照、行驶证,并一律不予办理新车登记和其他车辆业务。
(三)公安治安管理部门
依法打击倒卖、私拆、拼装、盗抢报废车辆及“五大总成”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维护在报废汽车专项整治过程中的治安工作。
(四)工商部门
严把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未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经营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坚决予以查封、取缔,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交通运输管理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