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2%核定。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核定数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 借款利息原则上按实计算,但利息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核定。
第十九条 其它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性原则。
第三章 重点审核的成本费用项目
第二十条 供热管网损耗应按实计算,但年平均最高不得超过18%。热电企业自用部分不能作为损耗,应分别计入上网电量和售热量,后计算供热比。
第二十一条 以月为时间单位计算供热比,供热比(%)=供热量(KJ)/发电和供热总耗热量(KJ);其中:供热量(KJ)=供汽量(Kg)*供汽焓(KJ/Kg);发电和供热总耗热量(KJ)=锅炉总产汽量(Kg)*[产汽焓(KJ/Kg)-给水焓(KJ/Kg)]。其他相关计算公式为:
1、供热用煤量=供热比×总用煤量
2、发电用煤量=总用煤量-供热用煤量
3、发电煤耗=发电用煤量/发电量
4、供热煤耗=供热用煤量/供热量
5、供热厂用电=厂用电总量×供热比
发电厂用电=厂用电总量×(1-供热比)
6、供电煤耗=发电用煤量/(发电量-厂用电总量)
第二十二条 热水、除盐水、煤渣、煤灰等副产品和其他业务收入等,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收入一律冲减成本(凡交税的应扣除)。
第二十三条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按供热比分摊,分别计入供热总成本和供电总成本;财务费用按照供热及供电两者资产的比例进行分摊;对热、电单独使用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原则上按供热及供电两者资产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二十四条 当漏损率大于18%时,年度平均售汽成本=供热总成本/[年度售汽量+年度供汽量*(实际漏损率-18%)];当漏损率小于或等于18%时,年度平均售汽成本=供热总成本/年度售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