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造费用:是指企业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非生产车间的费用。
第九条 期间费用项目
(一)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生产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水电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排污费、绿化费、审计费、董事会经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坏帐损失、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咨询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等。
(二)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条 计入价格成本的人员工资,指企业按规定发放的人工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原则上人均工资水平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
第十一条 福利费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4%。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视同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按《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试行)》(苏价本[2007]3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业务招待费,指供热企业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按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0.3%。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 职工教育经费,最高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5%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