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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森林防火命令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森林防火命令
(云政发[2010]37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受60年一遇严重旱灾的影响,全省2009年11月1日进入森林防火期以来,一直维持高火险天气,森林火灾高发、高危的态势日益加剧,境外山火频繁危害国土生态安全,森林防火面临历史罕见的严峻形势。截至目前,全省森林火灾次数和受害森林面积同比分别上升了611%和105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文明和社会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月12日起全省提前进入森林高火险期,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从严落实野外火源管控措施。林区一律实行封山管理,尽快增加巡山护林人员,加大检查、巡查、督查的力度和密度,严禁一切火种进山入林。在林区边缘500米内,严禁吸烟、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烧地草、点放孔明灯、野炊、烧烤等用火。各级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重点单位、重点森林防火区、森林旅游区要增加检查哨卡,全部实行禁火管理,凡进入人员必须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和教育,确保火种不入山、林区不用火,做到严防死守。林区基层组织、森林防火单位要组织力量,迅速清除林边、地边、村边、路边、坟边的危险可燃物,提高森林的安全性。未经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林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施工等作业。必须逐一落实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少年儿童等重点人员的监管责任人,严防失火。在林区吸烟、上坟烧纸者,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对火源管理失控的地区,坚决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责任。保山、怒江、德宏、临沧、普洱、西双版纳、红河、文山等8个州(市)要严防境外火烧入。

  二、努力增强严防森林火灾意识。要立即组织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长发表高火险期森林防火电视讲话,进行全民动员。及时向社会发布森林高火险期公告、禁火令,公示森林防火重点单位责任人,通报一批典型火案,公开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情况及有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况,以警示公众,强化责任落实。继续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黑板报、宣传栏,以及在涉林旅游景区悬挂森林火险五彩旗,在农家乐、入山道口、林区公路设置警示标牌,与林区农户签订防火责任通知书,学校开展“五个一”宣传活动,向游客宣传森林防火等形式,迅速掀起森林防火宣传高潮,营造严防森林火灾的强大声势,增强全民森林防火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在全省上下迅速形成强大有力的森林防火群防群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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