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评选推荐辽宁省“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妇通[2009]32号)
省“巾帼建功”活动参赛行业(单位),各市妇联:
在2008年至2009年全省“巾帼建功”活动参赛行业(单位)开展的“保增长促振兴创和谐巾帼建功”主题实践活动中,广大女职工踊跃参与,主动作为,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辽宁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激发全省广大妇女的积极性、创造性,省妇联决定对活动中涌现出的岗位建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分别授予辽宁省“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同时,对各行业(单位)贡献突出的排头兵授予辽宁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现将评选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保增长促振兴创和谐巾帼建功”主题实践活动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和行业文明新风,引导和激励女职工爱岗敬业、建功立业,在提升女性综合素质,提高岗位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协调发展,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和谐辽宁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
二、评选条件
(一)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在主题实践活动中把“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定期指导和检查,专人负责或分管,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有明确的争创计划和目标,有细化的创建标准,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2、立足创建。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岗位成才和岗位建功,岗位目标责任明确,创建措施得力,内部管理规范,效益显著,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在促进本行业和谐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优质服务。岗位人员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爱岗敬业、争先创优、办事公道、乐于奉献,提供优质、诚信、人文、高效服务,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受到群众一致好评。
4、示范性强。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在本行业或系统具有先进性和广泛影响,原则上应已获得市级或行业(系统)荣誉称号。
(二)巾帼建功标兵评选条件
1、政治坚定。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