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的决定
(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浙江省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二、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在本省居留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居留签注。”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
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在本省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生活消费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入托、就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