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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森林防火两个机制五个系统的决定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森林防火两个机制五个系统的决定
(黑市政字〔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以创新机制、提升能力为重点,加大科学防火、分类管火、依法治火力度,市政府决定,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火源管理机制、保障机制和网格化指挥系统、通信系统、瞭望监测系统、林火阻隔系统、稽查系统。
  一、建立严格有效的火源管理机制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乡人民政府一把手作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区内的火源管理及其他火灾防控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林业主管部门、林场、山区村屯主要领导要担负起火源管理职责,落实森林火灾防控措施。
  (一)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林业、森林防火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开展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盲区。对林区居民的防火宣传,由其所在地林场、村屯负责;对外来人员的防火宣传,由其接待者和投靠地管辖单位负责;对野外作业人员的防火宣传,由其雇用单位负责。如出现因防火宣传不到位,导致进入林区人员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对防火宣传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二)加强对林区作业单位的管理。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备案制度。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地质勘探、设立旅游区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都要承担其生产经营区域的火源管理责任。防火期内,林区作业单位须经县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当地林业部门审批备案,办理《入山作业许可证》,方可入山作业。其作业区域发生火情或其工作人员引发火情的林区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承担责任。
  (三)加强对林区各类人员的管理。防火期内,对林区居民和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要严格执行联防和入山登记制度。防火期内,凡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必须经辖区内县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谁接待谁承包其防火安全的管理制度;农业生产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入山耕作,不得在野外生火做饭;进入林区从事山产品采集、收购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凭证入山、编组签状、划定区域等管理制度;对儿童、盲聋哑、智障等特殊人员要加强管控,监护责任人要负责其防火安全。
  (四)加强对林区重点部位的管理。防火期内,要严格执行检查巡护制度、封山护林制度,强化对重点部位的管理。对重要入山路口、重点部位,要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管理;高火险期,要将森林保护区及易发森林火灾的高火险区域划入封山范围,实行封闭管理。在靠近林缘200米范围内,严禁点烧秸稞或以点烧的方式对耕地进行扩边整形。农林交错地带的火源管理,要继续实施森林托管机制,扩大托管规模。对集中连片的草塘,要按面积划分若干区域承包给林业职工或村民进行看管,落实防火责任。对深山腹地的小型村屯、零散住户,要积极实施生态移民,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推进村屯整体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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