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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应当做好标志发放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规定》附三)报送。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每年6月25日和12月20日前要分别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本辖区半年和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情况信息,省环境保护厅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

  八、加强标志核发人员的业务培训。省、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人员和标志核发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学习提高管理人员和标志核发人员的环保标志核发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联 系 人:省环保厅污控处 朱近

  联系电话:87167103

  电子邮箱:zj@hbepb.gov.cn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
  湖北省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登记表

  核发单位 :              年   月   日

 

 

 

车牌号码

 

燃料类型

车辆型号

 

汽油

 

LPG

 

双燃料

 

柴油

 

CNG

 

其他

 

发动机号码

 

车架

号码

 

总 质 量

    千克

核定

载客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行驶里程

万公里

车  主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邮政编码

 

 

办理人签名

 

审核部门填

标志类别

绿色

 

黄色

 

环保年检是否合格

 

标志编号

 

标志核发日期

 

标志有

效期至

 

标志

首发登记

 

标志

换发登记

 

标志

补发登记

 

排排放标准

0/国

 

核核发人

 

Ⅰ/国

 

Ⅱ/国

 

Ⅲ/国

 

Ⅳ/国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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