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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十七)推行违法排污企业公开道歉制度。各地环保部门针对严重违法排污、屡查屡犯或发生重特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除不可抗拒自然因素外)的企业,除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责令企业负责人在新闻媒体、网站上向公众道歉。

  五、注重基础,大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十八)加强执法证件管理。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严禁无证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协管员不得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

  (十九)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制定“十二五”全省环境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方案,采取实地教学、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岗位培训力度,重点解决好当前执法人员“不会查、不会管”等问题,全面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环境现场监察能力。编发《湖北省环保行政执法常用知识手册》,定期组织培训、考试或竞赛活动,并通报考试结果。

  (二十)改善环保执法条件。组织实施《2009年-2012年湖北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加大执法投入,力争2010年前,按照建立先进的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的要求,重点建设一批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现代化的示范典型;2012年底之前,全省环境监测、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要达到90%以上。

  (二十一)试行环境监察人员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对环境监察人员执法态度、执法形象、执法水平、执法实绩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和个人成长进步的重要依据。评议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法工作,进行学习、整改,在6个月内仍不达到要求的,调离执法岗位。

  (二十二)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优化充实环保执法力量。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将环境监察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市(州)环保部门要设置专门法制工作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县(市)环保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法制工作。要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加强执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有条件的地区,环境监察网络要向乡镇延伸。

  六、强化措施,确保环保执法取得成效

  (二十三)强化环保执法目标考核。省环保厅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率及“三同时”执行率、环保违法案件查处结案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率和传输率、排污费核定与征收率、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等执法内容作为年度环保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各地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队伍是否依法监管进行严格考核和奖惩,并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先进单位”、“十佳环境执法标兵”评选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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