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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的意见》(暂行)的通知


  (十一)实行环保信访案件督办和回访制度。对群众反复投诉的,要实行专案督办,并由法制、监察、信访机构及时回访当事人,严防群众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集体上访和进京上访。

  (十二)推行环保违法案件后督察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环保专项行动、办理投诉举报、承办上级批示、查处新闻媒体曝光案件等工作中,凡发现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全部立案,并及时进入调查取证程序。经调查取证,确定不通过行政处罚即可解决问题的,应说明理由并按程序撤销立案;确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法查处到位。要重点对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限期治理措施落实、限期缴纳排污费和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后督察,确保每起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十三)推行环境执法情况新闻通报制度。市(州)、县(市)环保部门每季度向当地主要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通报重点企业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省环保厅每季度向省级新闻媒体或省环保网站通报国控重点企业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国家和省级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十四)试行市(州)、县(市)半年无环保行政处罚书面说明制度。自2009年7月起,凡市(州)、县(市)半年内行政处罚案件为零的,市(州)环保部门应当书面向省环保厅报告并说明本辖区半年内环保违法行为立案情况、群众投诉处理情况、主要污染源排污达标情况、建设项目环评与“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明确责任,营造良好的环保执法环境

  (十五)推行环保执法目标责任制。对逾期未完成省政府年度节能减排责任考核环保执法指标(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率为100%;国家和省级督办案件结案率为100%,其他环保违法案件结案率不低于85%等)、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年度故障率或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率超过20%的地方实行“两取消一否决一限批”(取消一个年度的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和环保能力建设资金支持,评先创优“一票否决”,区域限批),并向全社会通报考核结果。

  (十六)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和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在重点企业推行环境监督员制度,帮助企业强化内部环境管理,提高自主守法能力与水平。按规定对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予以评级,分级推行评先创优、市场准入、专项治理资金补助等方面的不同政策,并向项目审批、金融信贷、供电供水等有关方面通报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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