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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四)加强对城镇污水厂出水、污泥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的重金属污染物监测,发现重金属超标排放的,要清查源头,对重金属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做到达标排放,杜绝偷排漏排。严格禁止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

  (五)认真梳理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的信访案件,进一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公布查办结果,及时化解污染纠纷。要积极正确引导群众来访、复议或诉讼,给予司法帮助。

  (六)对已经投产运行的重金属污染企业限期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已关停的限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必要时应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及周边的环境空气、饮用水水源、地表水体、土壤中的相应重金属含量进行监测,为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提供依据。

  联 系 人:省环境保护厅  王峻  闫 强

  联系电话:(027)87167435 87167391

  传  真:(027)87652665

  电子邮箱:qiangyan2@163.com

  附件:

  1、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地区

出动人员数 (人次)

检查企业数(家)

存在违法问题(家)

取缔关闭企业(家)

停产整治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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