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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全省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

  (六)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

  11月1日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在12月10日前由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检查总结和《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督查阶段

  12月14日-12月18日,省发改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和华中电监局等九厅局联合组成九个督查组,对全省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办。以上各委、厅、局应将本次检查负责人和联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通知省环保厅。

  五、检查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将重金属企业检查作为当前环保专项行动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责任,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要对地方开展检查情况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全面完成各项检查工作任务。

  (二)结合污染源普查情况、环保专项行动“两高一资”及涉铅、砷行业整治情况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进一步加大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的检查、巡查、督查、后督察工作。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建设项目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没有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导致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予以关闭;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重金属企业内部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报告制度,对车间或者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重金属等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及时向环保部门和社会公布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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