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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四、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部门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黑高法办〔2004〕149号)要求,各级法院应当为农民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捷和畅通的渠道。对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的案件,一律不预收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执行案件受理费待结案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减免。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与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沟通,指导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保障农民工在现居住地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待遇。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做好对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免费为农民工提供避孕药具。(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

  五、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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