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考评分工

  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数据汇总、合并和考核结果发布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企业(单位)营业收入指标、固定资产投资指标、投资强度指标、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完成投资额指标和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占集聚区营业收入比重指标的考核。

  市财政局负责税收收入指标、投融资平台融资额指标的考核。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负责新上主导产业项目数指标的考核。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指标的考核。

  (二)组织形式

  考评采取季度考核和年终综合考核的形式,由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评工作。

  1.季度考核。按照市考核办法进行。每季度末,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指标考评数据报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考评结果经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每季度召开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公布。

  2.年度考核。按照省考核办法进行。8个省定产业集聚区年度考核结果按省考核结果认定,东城区、大周产业集聚区由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考核办法认定考核结果。市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市10个产业集聚区考核结果进行统一排序,并报市产业集聚区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四、考评奖惩

  按照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对发展速度快、成效显著、排名靠前的产业集聚区给予奖励。根据省考核名次,对进入全省市管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前10位、县域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前30位、投入产出强度排名前20位的产业集聚区给予重奖,并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产业集聚区领导班子成员职务提升,产业集聚区规格升级等奖励。对进入全省市管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后10位、县域产业集聚区综合排序后30位、投入产出强度排名后20位的产业集聚区,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
产业集聚区考核指标解释

  1.企业(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指在集聚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单位)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合计。其中服务业营业收入指集聚区内服务业企业(单位)取得的各种收入总和。批发零售业按商品销售额填报;金融业按利息和金融服务收入填报,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和其他业务收入;房地产业按商品房销售额填报;服务业企业按营业收入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营业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的“本年收入合计”项目填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