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事项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将市物价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的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标准的拟订;按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规定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规定;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工作;稀土行业发展、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2.将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将市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将市招商局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5.将金融服务有关职责划给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四)转变的职责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县(市、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定价目录,制定我市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减少或下放市级政府定价权;减少收费管理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或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权限,对不宜全市统一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原则上按管理范围分级制定;放开形成充分竞争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场形成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