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三)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检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和宗教事务服务体系以及民族和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和检查职责。
(六)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起草全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全市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相合作,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处理涉及民族关系的有关事宜。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特殊规定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
(四)协调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