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层工作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全市人民调解和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指导检查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科
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报批工作;负责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工作。
(九)法制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参与有关法律文件的研究制订,组织起草修改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检查和全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负责组织有关法律、政策理论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参与全市仲裁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行财装备审计科
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中央和省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协助局领导办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预决算、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一)处理邪教工作科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防范和处理邪教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规划;参与组织指导对邪教类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许昌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2名,政治部副主任2名,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许昌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司法局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