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许昌市监狱,监督和管理市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武装警戒和看押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报批工作。
(九)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全市仲裁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防范和处理邪教的工作规划;参与组织指导邪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十二)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党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