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程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一)在获准试点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组织和初审工作。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金融办复审,复审合格后,经分管市长同意,上报省金融办批准。
(二)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向县级主管部门提交开业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金融办复审、报省金融办批准。经省金融办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市、县(市)区其他任何单位无权擅自审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类似融资性机构。
四、准入制度和经营规则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当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入股前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两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6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最大股东协商选择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条件,最大股东持股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持股不超过10%。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成效显著、规范经营、经营满6个月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增资扩股。要优化股权结构,合理设置大、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既要防止小额贷款公司被少数大股东控制,又要防止股权过于分散,造成无主要股东负责或内部人控制;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第一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要适当从严,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确保第一批试点成功。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