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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许昌市文物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取消管理许昌文化艺术学校、指导其业务工作的职责。

  (四)将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五)将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申报、发放及管理工作划入市文化新闻出版局。

  (六)增加对从事演艺、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七)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

  (八)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地方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职责。

  (九)增加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和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制作管理职责。

  (十)加强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的职责。

  (十一)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文化、新闻出版、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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