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炭安全监察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市政府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市政府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办法,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