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政办[2010]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划给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将市发改委承担的金融服务职责划给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分析省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二)负责联系驻许金融监管机构,为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联系各类金融机构,引进省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并做好配合服务;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四)促进全市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调期货市场发展;统筹推动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五)牵头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六)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诚信环境建设。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