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科
负责统一管理全局经费、专项经费的支出情况;编制全局财务计划、预算和决算;承担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三)法制科技科
拟订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依法行政意见,并组织专项检查;起草本部门实施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对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许可、处罚、强制、征收等)进行前置性审查;受理并承办本系统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管理行政执法证件;承办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指导全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科学研究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和技术引进;组织实施全市环保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保重大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广;参与指导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四)污染防治管理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负责市管企业限期治理的提出、落实和督办;组织开展地方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研究;负责全市大气、水体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光、恶臭、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责任;负责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拟订和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排污许可证制度相关制度,负责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审批;负责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负责夜间施工审批;拟订全市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固废与放射源管理科
负责固体废弃物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环境安全,并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销毁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事废机油、废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和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装置许可;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负责放射性环境安全及放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民用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科
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与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生态市建设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源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拟订农村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指导生态农业建设,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监督小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小集镇污染综合治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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