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医疗保险科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意见和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确认,并监督检查;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拟订补充医疗保险规则和政策;负责全市老红军、离退休人员及特殊照顾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措施和具体管理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科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职业病)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确认及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负责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六)农村社会保险科
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县(市)区实施方案的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市本级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十七)公务员录用流动科
拟订全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和工勤人员招聘计划的审批工作;负责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安置部队随军、随迁家属工作。
(十八)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政府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市政府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等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工作;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完善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制度;承担对我市公务员的投诉接待工作,负责公务员惩戒工作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