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认真做好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508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关于评选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卫办人发[2009]147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精神,现将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的范围和名额
(一)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类医药卫生单位。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在职干部职工。厅级及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县处级以上人员比例不超过20%。按照属地化原则,各级各类医药卫生单位在所在地参加评选。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在单位所在市参加评选。
(二)卫生部分配给我省的名额为:先进集体23个(其中卫生单位22个,中医药单位1个),先进个人43名(其中卫生单位40名,中医药单位3名)。为保证评选推荐质量,本着差额评选推荐的原则,省里下达给各市的推荐名额多于卫生部分配给我省的名额。各市要按照省下达的名额分配表(附件2)进行评选推荐。
二、评选推荐的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自下而上,逐级审核上报。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通知》附件2)、《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审批表》(《通知》附件3)各一式2份,以及《侯选先进集体统计表》、《侯选先进个人统计表》(附件3、4)各1份(上述材料可登陆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区”栏目下载),由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初审后,于2009年10月28日前将评选推荐材料(包括电子版或将电子邮件发至LNWSTZGB@163.COM)报省卫生厅人事处,同时以书面形式提交正式的评选推荐报告(内容包括:评选推荐工作程序、考察情况、公示结果、推荐意见及推荐排序)。
三、评选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