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9〕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第237号令)精神,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维护法制统一,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于2009年12月20日起对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在11月30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县(市)区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等对社会实施管理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依据的法律、法规等上位法已废止的,不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应当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明显不适应国家政策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修改。
(四)除以上3项外,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
三、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清理工作,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清理工作。
(二)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或以本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本级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审核后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本级政府审定。
(三)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负责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