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娱乐场所所在建筑必须经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公共娱乐场所内必须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的地面上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四、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和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该分开设置。
五、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禁止燃放焰火、冷焰火、烟花爆竹等。
六、公共娱乐场所严禁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休息厅、录像放映室、卡拉OK室内应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
七、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